□法制網記者席鋒宇
  今年8月,山西省太原市食藥監局發佈違法藥品廣告公告,36種藥品被通告。而在廣東省上半年查處的1589件廣告違法案中,藥品廣告也成了重災區。
  廣告法和藥品管理法中都有關於廣告審查制度的規定。但在實踐中,不法藥商往往會在廣告審批前準備多個方案,提交規範版本取得廣告批文,在發佈時套用取得的廣審號,播出別的與規範版本不符的違法廣告以牟取暴利。同時,作為廣告經營單位的媒介往往考慮到自身的經濟利益,放棄嚴格審查即將刊登或播出的藥品廣告是否與批准的規範版本一致,使得廣告經營單位的自我審查形同虛設,最終導致違法藥品廣告播出。
  前不久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分組審議廣告法修訂草案時,一些常委委員對於廣告審查制度頗為關註。
  修訂草案第四十五條規定,發佈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服務的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佈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有關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佈。
  “建議明確審查單位對其審查結論的正確與否承擔責任,促使審查單位更加認真負責,嚴格把關。”蔣巨峰委員說。
  蔣巨峰還建議,在規定有關部門審查的同時,規定廣告主應將有關部門對其產品功效的認證和鑒定的文件提供給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佈者;並規定廣告經營者和發佈者對廣告內容及用語、措詞負有審核責任,以防止發佈虛假廣告。
  閆小培委員的建議則是關於廣告審查制度的具體條款規定。她說,修訂草案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廣告審查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作出審查決定。廣告審查機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及時向社會公佈批准的廣告。建議把“批准的廣告”改為“廣告審查結果”,這樣會使法律規定更加完善。對於沒有批准的也應公佈,讓公眾知道哪些廣告是被批准的,哪些廣告是沒有被批准的,對那些沒有被批准的廣告的發佈者也能夠起到一定的監督作用。
  孫大發委員則認為,廣告審查制度應退出歷史舞臺。他說,實踐中,廣告審查制度耗費了大量寶貴的行政資源,實際效果並不一定很好。因為不法經營者要麼不申請廣告審查,要麼不按照已經審查的廣告內容刊發廣告。因此,他建議,在當今強調取消事前行政審批,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的行政管理改革的大背景下,取消廣告審查制,改為登記備案制,通過其他一系列制度,對廣告進行有力監管。  (原標題:取消廣告審查制改為登記備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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